羽球規則
團體
1. 報名人數:
報名之球員(含隊長),每隊以 10 人為限。有登錄才可上場, 於上場前 10 分鐘繳交比賽順序名單,但需符合參賽身分並繳交報名表。
**同所學校報名若分兩隊,則兩隊選手名單不得重複
**參賽人若有參加其他賽事時間相衝突,不得要求主辦方調整賽程。
2. 比賽制度:
▲初賽為分組循環賽,複賽為單淘賽,每組取累積勝場多者前二進入複賽,若勝場相同,比各隊所獲得的點數總和,點數多者晉級,若點數相同,則比較得失分商。每場皆採五戰三勝制,第一點男單、第二點女單、第三點男雙、第四點女雙、第五點混雙。預賽循環賽需打完 5 點,冠亞季殿、複賽先得三點者為勝。每點採單局決勝制。
**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積分亦不予計算。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3. 其他競賽規定:
(1) 每場比賽:均採五點三勝制(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不得兼點;每點採單局決勝制;初賽每局21 分制,複賽、決賽採 21 分制,皆為落地得分制。
(2) 預賽每場比賽由裁判判定分出勝負後,未出賽之各點應出賽完畢,視為友誼性質,不列為勝負計分;複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3) 羽球特殊體種生:每場限一名出賽,且應排在單打或雙打其中一點出賽。
(4) 競賽運動員必須準時出賽,經點名超過 10 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失格 (視為空點)。
(5) 團體賽各隊出賽名單,中間不得輪空,否則自輪空點後均以敗點論。
(6) 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若身份遭疑而未有證明文件者,該點以棄權論,並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即往後各點以敗點記分。
(7) 同一隊伍須穿著同色系參賽,以增加整齊度及辨識度,否則不得上場。
(8)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9) 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a.兩隊勝負尚未分出之前,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雙打時僅一名選手出賽亦屬空點)。空點一經判定,則不論該場已賽勝負如何,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其比數之計算,五點制為 3:0)
b. 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 方之勝點(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而判為對方之勝 場)。
c. 空點經判定後,僅該點判為負點,其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d. 兩隊出賽時,雙方選手必須全體列隊,再開始進行比賽,選手出賽名單重複時,必須在前點出賽,後點則視為空點。如空點不是最後一點,仍以棄權論。
e.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10) 非比賽選手及工作人員請勿進入比賽場地。
4.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佈之最新規則。
(1)比賽開始後,由裁判做球決定,球頭指的一方可優先選擇球權或選場。
(2)球員不可兼點,男生不可打女點,女生可打男點但不讓分。
(3)採落地得分制,每球獲勝方擁有下一球的發球權。
(4)先得 21 分且至少領先 2 分為勝;29 分同分時,先得到 30 分的一方獲勝。 (5)雙打之換位若有誤,發現後立即修正,但發現之前所有得分仍有效。
(6)每人只能打一點,若發現兼點之情形發生,立即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
(7)依此順序出賽,若比賽雙方隊伍皆同意時,比賽開打前可向紀錄台變更出賽順序,但需知會裁判。
(8)初賽複賽不設線審,冠亞季殿賽時則由大會之線審擔任。
(9)選手須自備球拍,比賽用球一律由大會提供。
(10)每場比賽(5 點)提供 1 桶羽球,用完不補發,比賽完請歸還裁判,換球時機以主審認定為主。
(11)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12)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5. 比賽用球:Victor B-01N
個人單打
1. 報名人數:無限制各校報名人數,男子組限生理男性,女子組限生理女性。
**選手若有參加其他賽事時間相衝突,不得要求主辦方調整賽程。
2. 比賽制度:初賽採分組循環賽,取每組取累積勝場多者前二進入複賽。如遇到三隊勝場相同時,比勝負局數商(勝局數/負局數)高者晉級。若局數商相同,比較得失商(得分和數/失分和數),高者為勝。複賽採單淘賽,取前四進入決賽。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3. 其他競賽規定:
(1)每場比賽:採三戰兩勝制;每局:採 21 分制〈落地得分制〉。
(2)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或紙本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4.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佈之最新規則。
(1)比賽開始後,由裁判做球決定,球頭指的一方可優先選擇球權或選場。
(2)分為男單與女單組,採三戰兩勝制。前二場結束後雙方選手換邊,決勝局時一方先達到 11 分時,雙方選手換邊。
(3)採落地得分制,每球獲勝方擁有下一球的發球權。
(4)先得 21 分且至少領先 2 分為勝;29 分同分時,先得到 30 分的一方獲勝。
(5)每局一方達 11 分時休息 1 分鐘,局與局之間休息 2 分鐘。
(6)雙打之換位若有誤,發現後立即修正,但發現之前所有得分仍有效。
(7)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8)選手須自備球拍,比賽用球一律由大會提供。
**其餘規則請參照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若大會規定與中華民
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相悖,以大會公布之規定為準則。
**規則中若有未盡事宜之規定,大會保有修訂之權利。
5. 比賽用球:Victor B-01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