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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規則

1. 報名人數:

各隊報名球員(含隊長)以 18 人為限,每場比賽限登錄 12 人。 男子組限生理男性,女子組限生理女性,有登錄才可於該場比賽上場,於第二次領隊會議時可更換參賽人員,可更換人數不限,但需符合參賽身分並繳交報名表。

**同所學校報名若分兩隊,則兩隊選手名單不得重複。

**參賽人若有參加其他賽事時間相衝突,不得要求主辦方調整賽程。 

2. 比賽制度:

▲初賽採分組循環預賽,取每組取累積勝場多者前二進入複賽。

若勝負場相同,以下列順序決定晉級: 

(1)比所勝局數,勝的局數多者晉級。 

(2)若敗的局數相同,比得失分差,得失分差大者晉級。 

(3)若得失分相同,比所失的分數,失分少者晉級。 

(4)都相同時由各隊隊長猜拳決定晉級隊伍。 

▲複賽採單淘賽,取前四進入決賽。

**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積分亦不予計算。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4. 其他競賽規定: 

(1)各隊應於比賽前三十分鐘到場辦妥一切出賽事宜,逾比賽開始時間 10 分鐘仍未到齊應出賽人數者,則以棄賽處理。

(2)排球特殊體種生:男、女每場比賽限登錄一人,於報名時需特別註明為特殊體種生。 

(3)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必須攜帶該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紙本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5.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之規則。 

(1)採三局二勝,落地得分制,球隊贏得一球即得 1 分,當接發球方贏得一 球則該隊贏得 1 分並取得發球權。跳發按照排球協會舊制,以起跳不踩 線為基準。 

(2)先獲得 25 分並至少領先 2 分者則勝一局(第三局除外)。若比數為 24: 24 時,則必須領先對手 2 分方為勝,deuce 最多以 30 分為限,先得 30 分者為勝。 

(3)局數為 1:1 時,第三局採 15 分制,若有 deuce,則搶 17 分為勝。(若 比數為 14:14 時,則 14:16 為勝;若比數為 15:15 時,則 15:17 為勝; 若比數為 16:16 時,則搶 17 分為勝。) 

(4)第一局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猜拳選球選邊,第二局彼此交換;第三局 決勝局由雙方重新猜拳選球選邊,任一方得到 8 分即換邊繼續比賽。 

(5)同一隊伍之球員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背後應有號碼,球員號碼為 1-20 號,號碼不得重複,禁止穿球衣以外的服裝參賽。(若各校對球衣 有疑慮或不同款式者,請於二領時將球衣帶來)  

(6)自由球員之衣著顏色需明顯與隊友不同,比賽前向裁判表明為自由球員,須於賽前一同登錄球衣號碼,並與六位先發球員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單

上。 

(7)一局比賽每隊只能申請暫停 2 次,每次 30 秒。

(8)每局中間休息時間 2 分鐘,以裁判鳴笛哨聲為準開始下一場比賽。 

(9)請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以明確之手勢或告知紀錄台人員及副審,如替補則替補選手須至紀錄台前等候,暫停或替補之時機點由副審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表示暫停或替補。

(10)提出陣容單、申請替補與暫停可由場上比賽隊長或場下教練執行。 

(11)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12)若有棄賽或棄權之情形,該場次以 2:0 計。

(13)參賽人員需攜帶學生證及選手證備查,參賽的兩隊可於賽前提出質疑,身分不明者禁止入場,比賽結束後則不得有異議。 

(14)每隊場上只能有一名體育資優生(含體資生與體保生),違規者取消該 隊比賽資格。 

(15)其餘規則請參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若大會規定與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相悖,以大會公布之規定為準則。 

(16)規則中若有未盡事宜之規定,大會保有修訂之權利。 

**自由球員規則(選擇性): 

(1) 每隊有權在 12 名球員當中選擇 1 位登記為自由球員。 

(2) 若自由球員受傷,隊長可以重新指定登錄該局之其餘球員為該場比賽 之自由球員,受傷之自由球員該場不得再次出場。 

(3) 自由球員只准許替補後排球員。 

(4) 自由球員進出場區只能在第二裁判側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及端線之間進行。 (5) 替換時只能在比賽成死球時,或者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名單之後及第一裁判員鳴笛指示發球之前。

(6) 自由球員不可以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7) 自由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 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如果自由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 可以任意擊球。 (8) 自由球員只能在後排打球,如果球的高度高於網上端,自由球員不得 在任何地方(含比賽區及無障礙區)完成攻擊動作。 

6. 比賽用球:採用 Conti V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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